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即使男方不同意,也是会准予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A 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冷暴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丈夫不同意离婚,但 A 女士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包括双方长期冷战的聊天记录、自己的心理诊断报告等。最终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B 女士以丈夫赌博屡教不改为由起诉离婚,丈夫虽不同意但无法否认自己的恶习。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后,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若能有力举证感情破裂,即便男方不同意,法院也会依法裁判。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要注重平时生活中相关证据的留存。如涉及家暴等情况,及时报警并保留出警记录等证据。对于有恶习的情形,要注意收集能证实其屡教不改的证据,如多次因同一恶习被处理的记录等。法院会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