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权查阅门诊病历。患者是有知情权的,所以患者有权查阅门诊病历的。患者有需要复印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患者张某在某医院就诊后,要求查阅自己的门诊病历,但医院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遂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依法保障患者查阅病历的权利,判决医院败诉并承担相应责任。
患者李某在另一医院治疗期间,想要复印部分病历资料,医院虽提供了复印服务,但未按规定加盖证明印记。李某提出异议后,医院仍未及时纠正。李某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知情权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其中查阅门诊病历是重要的体现。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的服务,并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如医院违反相关规定,患者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助于维护患者的个人权益,也有利于推动医疗机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