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
患者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前提是医疗事故致患者或其亲属的精神损害需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的程度可根据案件事实确定,但是通常认为,患者死亡给其配偶、父母子女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造成患者残疾的,可据残疾等级、残疾对患者及其家庭生产生活和学习的影响确定其程度。
一般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后果,应据患者的个别特殊性、损害对其生产、生活及学习的影响确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案例一:患者张某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医院的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最终去世,其家属悲痛万分,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的死亡给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精神伤害,属于严重后果,支持了家属的诉求。
案例二:李某因医疗事故造成了中度残疾,其日常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严重影响,李某向医院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法院根据残疾等级以及对李某生活的影响,酌情判定了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医疗纠纷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在遭遇医疗事故导致严重后果时,有权依法主张该项赔偿。就如上述案例,无论是患者死亡还是造成残疾等严重后果,都应该得到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和裁量,以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当然,在具体案件中,患者一方需要充分提供证据证明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