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但是借条上有法人公章的,债权人首先需要确定债务的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的,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讨债务,如果是企业债务的,应当向企业追讨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上有丙公司的法人公章。后甲意外死亡,乙经了解得知该借款实际用于甲的个人事务。乙遂向甲的继承人主张债权,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二:丁以个人名义向戊借款,借条上加盖了其所在公司的法人公章。丁去世后,戊确认该债务应属于公司债务,于是向公司追讨该笔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务必仔细审查借条及相关证据,以准确判断债务主体。若为个人债务,应及时与继承人沟通,了解遗产状况并主张权利。继承人需清楚自身责任范围,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债务。而若为企业债务,向企业追讨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