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一:张某伪造大量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在多个场合进行诈骗,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最终被警方抓获并依法判刑。
案例二:某公司通过变造国库券等手段实施诈骗,给众多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有价证券诈骗罪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和国家金融秩序。对于此类犯罪,司法机关一定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惩处,绝不姑息。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提高警惕,增强对有价证券真伪的辨别能力,避免成为此类诈骗的受害者。在金融交易中,务必保持谨慎,确保自身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