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不会被拘留。债务人确实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案例一:甲因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但其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并制定了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债权人表示理解和同意,最终甲按照计划逐步偿还债务,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案例二:乙在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故意拖欠不还,债权人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乙仍拒不执行,最终法院依法对乙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
在债务纠纷中,如果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被拘留,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一面。然而,若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却故意逃避或拒绝偿还,那么法律必将予以制裁,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债务人要秉持诚信原则,积极面对债务问题,而债权人也应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