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以下种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案例一:在一个十字路口,甲车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乙车相撞,导致乙车受损严重,人员受伤。经交警认定,甲车因自身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在一条公路上,丙车与丁车发生碰撞,经调查,丙车和丁车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规驾驶行为,最终根据双方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判定丙车承担主要责任,丁车承担次要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事实情况来确定。如上述案例一,甲车明显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理所当然。而案例二则较为复杂,需综合考量双方过错来合理划分责任。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执法部门,都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认定责任,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