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婚前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私自向他人借款 50 万元用于投资自己的公司,后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债权人将王某与李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系王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王某个人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对于夫妻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债务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保护了未参与经营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要注意审查债务的性质和用途,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张某在婚前向银行贷款购买房产一套,婚后独自偿还贷款。后因经济困难无力继续偿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其配偶共同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属于张某婚前债务,应由张某个人承担,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此案例反映出婚前债务的界定和处理。婚前个人所负债务,原则上应由个人承担。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夫妻双方各自财产权益的尊重。在类似情况下,明确债务的形成时间和性质至关重要,有助于准确判断责任承担主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