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人逃走后又投案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一:甲在驾驶过程中不慎撞倒行人,其因害怕担责而逃离现场,但事后经过思想斗争又主动投案。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依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案例二:乙驾车发生事故后逃离,数日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尽管乙最终投案了,但因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仍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逃离事故现场以推卸、逃脱责任的主观故意。即使事后投案,也不能改变其当初逃离现场的事实,依然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这是因为逃逸行为本身已经对事故的处理和责任的认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法律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惩处是较为严厉的,这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法律秩序,警示人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勇于承担责任,而不是选择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