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有剩余的时候分配有以下情况:
(一)有配偶且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将剩余部分分配给配偶;
(二)有配偶但已经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将剩余部分分配给配偶的监护人;
(三)没有配偶的,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其子女,有几个按照几个的比例;
(四)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分配给生前监护人;
(五)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亦没有监护人的,捐赠出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王某与李某为夫妻,王某去世后,丧葬费有剩余。李某身体健康且有生活自理能力。经协商,剩余丧葬费全部归李某所有。
张某与赵某也是夫妻,张某去世后,丧葬费有剩余,而赵某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赵某的子女担任其监护人。最终,剩余丧葬费分配给了赵某的监护人。
在第一个案例中,因为李某符合有配偶且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形,所以将剩余丧葬费分配给李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体现了对配偶权益的合理保障。
在第二个案例中,赵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将剩余丧葬费分配给其监护人也是恰当的处理方式,这样能确保赵某后续的生活和照顾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法律对于丧葬费剩余部分的分配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丧葬费的处理更加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