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张某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子女中,大儿子一直与张某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小儿子虽有扶养能力但很少照顾张某。在遗产分割时,大儿子获得了较多份额,小儿子则分得较少份额。
李某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在分割李某遗产时,该子女获得了特别的照顾,分到了相对较多的份额。
在遗产分割的过程中,法律的规定是明确且合理的。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多分,这体现了对付出的认可和鼓励;而对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少分或不分,也是公平正义的体现。生活中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得到照顾,更是保障了他们的基本权益。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公平,继承人应当尊重并遵循这些法律规定,依法合理地进行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