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哺乳期辞职一般是没有补偿的,但是因以下情形的辞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某是一名哺乳期女职工,其所在公司经常无故拖欠工资,且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无奈之下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公司则以王某是主动辞职为由拒绝补偿。王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判决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李某在哺乳期时,发现公司提供的劳动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多次向公司反映无果后,李某选择辞职。事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为李某是自己要辞职的不应给予补偿。李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和李某的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中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哺乳期女职工本身处于特殊时期,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条件存在严重问题等情况时,女职工有权选择辞职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