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试用期为 3 个月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快结束时,公司突然以张某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通知也未给予经济补偿。张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遂提起劳动仲裁。
在本案例中,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法定情形,且要提前通知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该公司既未提前通知,也未依法支付补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某应聘到一家企业,试用期为 2 个月。在试用期第 1 个半月时,企业无理由地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同样未给予任何补偿。李某对此表示不服。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企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企业不能随意以无理由的方式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李某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如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并承担相应后果。同时,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