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去公安部门举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系某国有公司的经理,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经他人举报后,公安部门介入调查,最终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作为国有公司的董事,违反规定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且数额较大。后被公司员工发现并向公安部门举报,张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并不少见。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以及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了相应的数额标准。一旦发现有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是正确的做法。同时,相关单位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正常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