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4)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一:A 是一位精神病人,在其病发期间与 B 签订了一份合同。后 B 主张合同有效,A 的监护人提出该合同无效,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二:C 公司和 D 公司表面上签订了一份大额采购合同,但实际上是为了帮助 C 公司逃避债务,双方的真实意图并非进行采购交易。后来债权人发现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定该合同无效。
在第一个案例中,A 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合同依法无效。这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前,务必确认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第二个案例中,C 公司和 D 公司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合同,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利益,合同当然无效。这告诫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应秉持诚信,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