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从犯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为从犯。
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为从犯。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等。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一:甲与乙共同受贿,甲负责与行贿人接洽并收受财物,乙主要负责为甲提供受贿的信息和机会。在整个过程中,乙的作用相较于甲明显处于辅助地位,后法院认定乙为受贿罪从犯。
案例二:丙、丁、戊三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丙和丁积极策划并实施主要受贿行为,戊仅在其中起到了传递消息、安排会面等较为次要的作用,最终戊被判定为受贿罪从犯。
在认定受贿罪从犯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从犯的认定关键在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程度。如起到的是辅助性、次要性的作用,而非主导性、关键性作用,就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但具体情况需要仔细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对于从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是法律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这要求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做到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