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某公司采购经理王某,在负责公司采购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供应商的贿赂,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受贿金额达数十万元。最终王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企业销售主管李某,在与客户洽谈业务过程中,暗示客户给予好处费,否则业务难以推进。李某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实践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比如在案例一中,王某作为公司的采购经理,其特殊身份以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明显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而案例二中李某暗示客户给予好处费的行为,同样体现了其故意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对于此类犯罪,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惩处,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提醒相关从业人员要严守法律底线,避免因一时贪念而陷入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