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在给付时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婚约解除,接受彩礼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彩礼。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后订立婚约,李某给付张某彩礼 10 万元。后双方因矛盾解除婚约,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张某拒绝。李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收取的彩礼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故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彩礼 10 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婚约解除后,该目的无法实现,张某继续占有彩礼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返还彩礼是合理合法的。这也提醒人们,在处理婚约彩礼问题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能随意占有他人财物。
王某与赵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并未共同生活,不久后双方决定离婚。王某要求赵某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 8 万元。法院经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此案例中,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这表明法律对于彩礼返还的规定是较为细致和明确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同时也告诫人们,婚姻并非仅仅是一个形式,而应是有实质内容的共同生活和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