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与被继承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一:甲去世后,其子女乙先于甲离世,乙的子女丙代位继承了甲的部分遗产。
案例二:丁有一个养子女戊,戊的子女己在戊去世后,代位继承了丁的遗产。
在案例一中,丙作为甲的孙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代位继承原本应由乙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体现了代位继承制度对于保障继承人权益、延续家族财产传承的重要意义。
在案例二中,己作为丁养子女戊的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这也明确了养子女及其晚辈血亲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继承地位,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