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案例一:王某虽立下遗嘱,但在立遗嘱时处于精神恍惚状态,经鉴定其不具备完全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后该遗嘱在继承纠纷中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二:张某在遗嘱中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处分,比如将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全部当作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最终该部分遗嘱内容被判定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遗嘱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就像上述案例所展示的,立遗嘱人是否具有立遗嘱能力是首先需要考量的,若其处于不能清晰表达意愿的状态,遗嘱可能无效。同时,遗嘱内容必须严格限于立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处分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大家在处理遗嘱相关事务时,务必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实质要件,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