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又称行政调解程序,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的程序,它属于民间性、行政性调解类型的一种。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张某欲离婚,先申请了诉讼外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逐渐认识到自身问题,矛盾有所缓和,最终决定再给婚姻一次机会,暂不离婚。
案例二:王某发现丈夫出轨,坚决要求离婚。在诉讼外调解时,丈夫认识到错误并表示悔改,王某考虑后同意再观察一段时间,调解取得一定效果。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诉讼外调解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缓和矛盾、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机会的作用。有时候通过调解,双方能更理性地看待婚姻问题,甚至可能挽回一段婚姻。当然,如果确实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调解也能让双方更平和地面对离婚这件事,为后续可能的诉讼程序做好一定准备。离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无论是调解还是诉讼,都应该在充分考虑和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