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案例一: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在死缓执行期间,与同监舍人员发生冲突并将其打成重伤,经法院查证属实,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案例二:李某被判处死缓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减刑,最终实际执行刑期为十八年。
在死缓案件中,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执行死刑或给予减刑。对于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应依法进行惩处,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对于那些能够遵守监规、有立功表现的罪犯给予减刑,也是为了鼓励罪犯积极改造,体现了法律的教育和引导功能。在具体案件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