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拆迁房的分割具体如下: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王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家的私有住房被拆迁,该房所有权是李某父母在李某结婚前就取得的,后来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离婚时,王某主张分割该拆迁安置房。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被拆迁房是李某一方父母在结婚前就拥有的私有住房,即便后来有拆迁安置房,根据法律规定,也应认定为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王某无权要求分割。
张某和赵某婚后,赵某的私有住房拆迁,房屋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且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结清的,之后两人感情破裂欲离婚。
这种情况下,该拆迁安置房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割。双方可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