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6条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一:在一起轻微盗窃案件中,嫌疑人盗窃的财物价值较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经审查后,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
案例二: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尽管之前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追究,但根据刑诉法 16 条,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刑诉法 16 条对于准确界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它保障了在特定情形下,不使法律的制裁过度扩大化,体现了刑法的谦益性原则。同时,也确保了司法资源能够合理地分配和运用,避免对一些无需刑事追究的情况进行不必要的诉讼程序,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该条规定来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