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案例一: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债权,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丙,但未通知乙。后丙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
案例二:丁将对戊的债权转让给己,并通知了戊。之后丁又反悔,要求撤销通知,而己不同意。
在案例一中,由于甲未通知乙债权转让事宜,根据法律规定,该转让对乙不发生效力,乙有权拒绝丙的要求。这提醒债权转让方,一定要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在案例二中,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随意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丁在通知戊后反悔并要求撤销通知,但己不同意,此时丁不能撤销通知,戊应向己履行债务。这表明债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定是严肃的,各方都应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