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不再是年利率24%;
而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案例一:甲向乙出借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 30%。后因还款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二:丙与丁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率为 2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仅支持按合法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
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超出上限的利率约定不仅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还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出借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务必明确利率约定的合法性,避免因过高利率约定而带来法律风险。同时,借款人也应清楚自身权利,对于过高利率的要求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民间借贷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