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交警车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具体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案例一:甲车正常行驶,交警车因执行任务时违反交通规则与甲车相撞,经调查认定,交警车一方存在过错,最终判定交警车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乙车在路口未按信号灯指示行驶,与正常行驶的交警车发生碰撞,认定乙车有过错,乙车承担主要责任,交警车承担次要责任。
在与交警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因为是交警车就有所特殊对待,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如果是一方过错导致事故,过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若双方或多方都有过错,则根据具体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程度来划分不同责任。同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公正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确保责任认定的公平性和准确性,这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