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该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A 驾车正常行驶时,突然前方有一条狗窜出,A 为避免撞上狗而紧急转向,结果与旁边正常行驶的 B 车发生碰撞。经调查,狗是从附近居民 C 家中跑出的。
在这个案例中,A 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是为了避免撞上狗而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所以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 C 来承担。B 作为无过错方,其权益受到了损害。C 应当对 A 和 B 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D 在高速路上驾车时,突然前方山体滑坡,D 为避免被落石击中而紧急变道,与另一辆车发生擦碰。
此案例中,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即山体滑坡引起的,D 作为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给予对方适当补偿。这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