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结婚多年,王某发现张某长期与他人同居,在掌握确凿证据后,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案例二:李某和陈某婚后经常争吵,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准予离婚。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像上述案例中,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形,是比较明确的法定离婚理由。但在具体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当事人应注重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以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