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立案的规定如下:
1、主体资格适格;
2、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3、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4、违反国家规定;
5、情节严重;
6、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陈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其出售给他人以谋取私利。经调查,其获取和出售的信息涉及众多个人的敏感信息,对这些公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其主体适格,实施了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信息的行为,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制裁。这也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信息权利。
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获取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其他公司用于商业竞争。后该行为被发现,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例中,该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其工作职责和国家相关规定,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用于非法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