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损坏责任应该由出租人来承担。如果因承租人存在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坏而需要维修的,租赁物损坏责任应该由承租人来承担,如果出租人已经对租赁房屋进行修缮的,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A 将房屋出租给 B,在租赁期间,房屋的水管因自然老化破裂导致漏水,损坏了部分家具。B 认为这是出租人的责任,要求 A 赔偿损失。A 则认为是 B 使用不当导致,应由 B 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水管是因自然老化破裂,并非 B 的过错导致,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维修责任应由出租人 A 承担。A 不能将责任随意推卸给 B。同时,B 也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 租赁了 D 的汽车,在驾驶过程中因自己的疏忽发生碰撞,造成汽车损坏。D 要求 C 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在此情形下,由于是 C 自身的过错导致租赁物汽车损坏,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维修责任应由承租人 C 承担,C 应当按照约定向 D 支付维修费用。D 有权向 C 进行追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