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例一: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罕见的药物过敏反应,虽经全力抢救仍不幸离世。经鉴定,该过敏反应属于现有医学技术难以预料的情况。
案例二:在突发自然灾害时,医院部分设施受损,对患者的治疗造成一定影响,最终出现了不良后果。
在这些案例中,明确符合上述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况,医学的发展存在局限性,不能苛求医疗机构对所有罕见情况都能提前预知和避免。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医院在此情形下不应承担责任。但无论如何,医疗机构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