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孩子归李某抚养,张某放弃了抚养权。但张某仍经常去探望孩子,李某一开始也予以配合。然而后来李某因一些私人原因,拒绝张某探望孩子。张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放弃抚养权但仍享有探望权,李某应予以配合,最终判决张某可按约定时间探望孩子。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即使一方放弃抚养权,其探望权依然受法律保护。李某拒绝张某探望孩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离婚后的父母双方都应尊重彼此的权利,共同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孩子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探望权的行使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也有着重要意义。任何一方都不应随意剥夺对方的探望权。
王某和赵某离婚后,赵某获得孩子抚养权,王某放弃抚养权但也很少探望孩子。后来王某突然要求频繁探望孩子,赵某觉得打乱了孩子的生活节奏而拒绝,王某诉至法院。法院经综合考量,判决王某可适当增加探望次数,但需考虑孩子的感受和生活规律。
此案例提示我们,探望权的行使并非绝对自由,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虽然王某享有探望权,但也不能随意打乱孩子原本的生活状态。赵某有权对不合理的探望要求提出异议。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障王某的探望权,也要保护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各方都应秉持理性和为孩子着想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