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从犯应当依照实际情况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一:甲在与他人签订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乙在其中起到辅助作用,帮助甲传递虚假信息。最终甲被认定为主犯,乙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从犯。法院综合考虑乙的具体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二:丙和丁共同策划并实施合同诈骗,丙起主要作用,丁主要负责协助丙。在审判中,丁被判定为从犯,鉴于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给予其减轻处罚。
在合同诈骗罪中,从犯的认定和处罚是非常关键的。从犯虽然参与了犯罪活动,但因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与主犯有所区别。就如上述案例,法院根据从犯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表现和作用程度,依法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原则的。同时,也提醒人们在任何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以免陷入刑事犯罪的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