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以下列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一、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有利润;
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二、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以上述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2、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三、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以上述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2、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甲公司有 A、B 两位股东,公司盈利后,A 股东认为自己应按照出资比例获得较多分红,但 B 股东主张全体股东曾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乙公司连续多年盈利且满足各项条件,但一直未进行分红,股东们多次要求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第一个案例中,虽然一般情况下按出资比例分红,但全体股东有约定则从约定,B 股东的主张可能成立,具体需依据证据判断。在第二个案例中,公司盈利且符合条件时,股东享有分红权,公司无故不分红侵害了股东权益,股东有权依法主张。在此情形下,股东应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也应依法依规保障股东的分红权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