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债务人恶意。在我国债务人恶意申请破产的情况相对更为常见。
(二)债权人恶意。相对而言,债权人恶意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情况不是那么普遍。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破产申请,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案例一:甲公司在经营不善面临困境时,其实际控制人故意隐瞒大量资产,以公司资不抵债为由申请破产,试图逃避债务,后经调查发现其恶意行为。
案例二:乙企业的债权人明知该企业仍有一定偿债能力,却通过不正当手段促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谋取不当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的恶意行为都是对法律秩序和其他相关方权益的严重侵害。就如上述案例所展现的那样,债务人恶意破产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而债权人恶意推动破产则可能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对于此类破产欺诈行为,必须依据法律严格审查和惩处,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原则。司法机关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锐性,准确识别并制裁这些恶意行为,确保破产制度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