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A 公司计划成立一家工程保险公司,在筹备过程中,因部分投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导致申请被驳回。后经过重新筛选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并完善各项筹备工作,最终成功获得批准成立。
B 某工程保险公司在设立时,章程草案存在与相关法律不符的内容,被监管部门指出后及时进行了修改,才得以继续推进成立工作。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工程保险公司的成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筹备。投资人的条件及股权结构是基础,若不符合则直接影响申请结果。同时,章程草案等文件也务必符合法律要求,任何一个细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成立受阻。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对每一个条件都予以高度重视和准确落实,确保整个成立过程合法合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