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案例一:在某城市市区,一建筑施工队在夜间进行施工,附近居民深受其扰,虽多次投诉但施工仍未停止。后经调查发现,该施工队并无相关夜间施工许可证明。
案例二:某企业因特殊生产工艺需要连续夜间作业,但未及时公告附近居民,引发居民不满和投诉。
在上述案例一中,建筑施工队在没有合法许可的情况下夜间施工,明显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严格执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案例二中,企业虽有连续作业的必要性,但未履行公告居民的义务,这也是不恰当的。企业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夜间作业时,不仅要依法取得证明,还应积极与周边居民沟通,以减少矛盾和纠纷的产生。总之,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其他产生噪声的主体,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和居民的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