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金提存的流程: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价转让给乙,双方约定股权转让金进行提存。甲按照流程向提存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了提存物,提存机关授予甲提存证书后通知了乙。然而,乙在明知自己对甲负有到期债务且未履行的情况下,要求领取提存物,提存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拒绝了乙的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提存机关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当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的情况时,提存部门有权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这是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各方在进行股权转让金提存等相关事宜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法律的明确规定为这类交易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保障,各方应予以尊重和遵守。
丙公司的股东丁将股权转让给戊,股权转让金进行提存后,戊长时间未去领取提存物。五年后,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按照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
此案例凸显了法律对于提存物领取权利时效的重要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有时间限制,五年内不行使就会消灭。这既保障了交易的效率,也避免提存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股权转让金提存这类情况,各方必须清楚知晓相关权利的时效,及时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以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法律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