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不想租了,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合理地协商由违约方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一:小王租赁了一处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但他不想租了。他与房东友好协商,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小王支付了一定违约金后顺利解除了租赁合同。
案例二:小李在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时不想租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此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他与房东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最终确定由小李承担部分房屋空置期间的损失,从而解除了租赁合同。
在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应及时与出租人进行坦诚的沟通和协商。若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即可;若无约定,双方应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确定责任承担方式。从法律角度看,这既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都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对应的处理方式,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