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决定共同事项时须专有部分和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筹集建筑物维护资金、重建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需要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超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等。
民法典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1.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由专有部分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
2.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重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和参加表决人数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
3.其他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和参加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有以下成立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
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2年、建筑面积达30%以上;
3.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3年。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