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需要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议事规则、表决程序、产生方式、补选办法等进行制定。设立业主大会的主体有业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1.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2.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3.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5.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6.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7.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8.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9.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10.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1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是设立业主大会的主体。五名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由居委会交筹备组后,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大会、记录选票并审议表决章程,点票后宣布结果。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能有效。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l/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瑞律提醒您,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