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分为以下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1、合伙成立的灵活性。合伙组织依约成立,拥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方意愿签订合伙契约,并可在契约中,灵活地规定合伙组织的出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权利、技术、劳务等)、出资数额、合伙期限、经营范围、损益分配方案、出资份额转让办法、入伙退伙及解散条件等,这使合伙组织成为较灵活的经营组织,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但是这种灵活的成立方式,对合伙最初的资本投入,没有最低额度的要求,却不利于保障合伙债权人的利益。
2、合伙团体的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的不可分离性。在合伙关系中,各合伙人因共同出资、共有合伙财产、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利害关系,致使合伙的团体财产与其成员财产不能完全分离,合伙团体的意志和行为与其成员的意志和行为难以完全分离,合伙团体的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直接相关,合伙的团体责任与其成员责任不能完全分开,因此必然产生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结果。
3、责任的双层性。合伙组织与合伙人共同履行合伙债务,但在履行债务时却有先后顺序之分,即合伙组织的债权人须先就合伙财产求偿,不足时才能向合伙人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求偿,合伙人个人财产实质是补充合伙组织财产的不足。责任双层性产生的原因是:合伙组织作为一种经营组织,由其产生的责任与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应当有别,先以合伙组织财产承担合伙组织产生的责任,才能较好地体现合伙组织与合伙人个人之间“相对独立”的关系,也才更加符合合伙组织的团体性质。此外,合伙组织债务主要是营业债务,这种债务的清偿属于正常经营的一部分,先用合伙组织财产清偿,才更符合合伙组织经营的客观要求。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区别于自然人与法人的法定特征之一,也是合伙能够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决定依据。大多数国家确认了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未将其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么将它归属于自然人,要么将它归属于法人。究其原因,是采用了以民事主体自身对外承担责任的不同方式作为民事主体分类的标准。依此标准,把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而理论与实践表明,这种分类标准是错误的,民事主体二元化(即自然人和法人)不是依该标准分类的结果。通常所说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实质上并不是就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角度而言,而是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内部责任,即法人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责任形式关系到法人的本质属性,人们习惯地称它为法人的有限责任。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本身并不承担有限责任,它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自然人亦然。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有限合伙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有限合伙的公司,在公司破产之后,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但是五险公司的设立者,就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有限合伙的入伙、退伙需要得到其他主体的同意。
对合伙债务应共同负责。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要求就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合伙人的税务承担不是一成不变的,合伙税务的承担方式需要根据合伙人的不同类型来采取承担方式,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