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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什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036°c 2022-05-12
导读:导读:一般突发事件分级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按照可控性、带来的伤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原则划分制定的。若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什么

一、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事件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危害程度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二、建筑安全事故分类

1、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的救援工作。

2、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安全事故量刑

管理部门的失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如果构成犯罪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会以渎职罪进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这些突发事件是可以进行分级的,一般会根据其带来的伤害程度、造成的影响大小来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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