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逐渐老龄化,退而不休的“超龄”打工族越来越多,但殊不知困扰也随之而来——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如果在工作期间不幸发生伤亡,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来看一起发生在杭州富阳的“超龄”打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用人、用工“三角”关系中
谁来为工伤买单?
1952年出生的万大强(化名)退休后仍选择在外打拼,2017年其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返聘协议》,聘期一年,并派遣至某养护公司从事绿化操作。后劳务派遣公司与养护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三方就万大强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上半年,万大强在修剪树枝时不慎从约5米高的梯子上跌落致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意外发生后,劳务派遣公司和养护公司犯了难。返聘万大强的劳务派遣公司称,万大强是被派遣到养护公司的员工,其在工作中未系安全带违规操作造成的损伤应由万大强和养护公司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用工的养护公司称,万大强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派遣公司与养护公司虽然约定最终责任由养护公司承担,但属于内部约定,应先由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后双方再按约定处理。且养护公司已给万大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万大强亦同意通过保险理赔。
双方僵持不下,万大强一纸诉状将劳务派遣公司、养护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法院审理
“超龄”也可受保护
不能相互踢皮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劳务派遣公司聘用万大强从事绿化操作工作时,万大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系万大强的雇主,其将万大强派遣至养护公司工作,该劳务派遣行为仅是用工方式的一种,两被告形成事实上的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应招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该公司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万大强,并签订《返聘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万大强在实际工作中,直接受养护公司的指挥和管理,养护公司作为实际用工者和提供劳务的主要受益者,应保障万大强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必要的安全防范提醒或培训,以消除实际作业中的安全隐患。万大强事发时从事的是高空作业,但养护公司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受伤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万大强明知从事高空作业具有一定危险性,仍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就前往5米之高处进行劳作,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后,法院认定对原告万大强因伤造成的合理损失由两被告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余3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超龄”打工有风险
双重保障很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后继续就业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后引发的纠纷是否应仲裁程序前置或是否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亦或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问题让很多人产生分歧和疑惑,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虽然“超龄”务工者无需缴纳社保,用工成本低,但相对应的也面临更高风险。一是由于“超龄”务工者受限于身体、年龄等生理原因,遇见和规避风险的能力相对有限,二是“超龄”务工者因文化程度、观念习惯等主观因素,安全意识相对薄弱,自我保护措施不足,在日常工作中易发生事故。
因此无论是对于“超龄”务工者还是劳务派遣公司亦或者是用工单位而言,都需积极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发生。一方面务工者需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签订相关合同过程中注意审查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投保及责任承担等约定事项;另一方面单位需加强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及责任承担,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少损失。
专业分析
超龄人员工伤的赔偿如下:对于超龄人员工伤的赔偿,由用工者赔偿。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不属于劳动关系。超龄指的是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的人员。对于“超龄”务工者还是劳务派遣公司亦或者是用工单位而言,都需积极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发生。务工者需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签订相关合同过程中注意审查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投保及责任承担等约定事项。另一方面单位需加强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及责任承担,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少风险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