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机关,有一道工序大家应该不陌生:呈文件给领导批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要呈,拿到批示之后又要悟。能不能领悟领导的批示,一定程度也体现了机关干部的悟性。那么,传阅领导批示,该注意些什么?
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一起来看看,批示主要有哪几种?根据呈阅、批示内容的不同,批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日常“请示”“汇报”等需要领导给予答复的“批示”,领导批示了,就表明他知道这个事情了,接下来,下级就要根据领导的指示开展下阶段工作;另外一类是“简报”“通报”“经验材料”等带有“传阅”“经验”性质的文件上作出的“批示”,主要表明上级领导对下级某方面工作的态度。一般来说,领导的批示次数、详略、侧重点等,都是直接衡量工作进展成效的重要指标。
批示内容的不同,意味着传阅逻辑、对象的不同。有的文件,领导只是简单批了一个“阅”字,然后,作为保密文件锁在档案室里;有的,领导批了“请XX同志会签”,然后就需要转给其他部门;有的,领导批了“请XX同志办理”,那么,重视程度也就不一样了,需要进一步跟进该项工作的落实;
的,领导批了“请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然后,整个系统都要学习贯彻。
模糊的批示,要微妙化理解。有的领导,习惯批“拟同意”,那么,到底是同意了还是没同意?“拟同意”和“同意”差别很大:“拟同意”是近些年来才开始流行的,取代了“基本同意”,常见于各类敏感话题的批示中。如果负责文件传达和落实中,收到了“拟同意”这种批示,那就需要进一步跟领导沟通:是对请示内容已经满意,还是仅仅表示谦虚?或者是有什么难言之隐不便于表态,所以用“拟”字?这些细节,一定要弄清楚。此外,收到“请酌情考虑”“请按规定办理”“请严格控制比例”等批示,处理更是要慎之要慎。如果该事情按规定不能办理呢?怎样的比例才是严格控制了的?所以,面对这些模糊批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甚至可以翻翻会议记录,看看这个领导对这个事情的具体表态是什么。当然,最好可以当面在细问一下。对这些模糊批示悟的不同,会带来执行上的区别。
逐级批示,逐级传达,逐级保密。职场中,上下级分工明确,有时候,一级职员同时是好几级机关的下级,这时候,就有一个“逐级批示,逐级传达”的原则。何为逐级批示,逐级传达?下级机构,只能看到直管上级领导的笔迹,再往下传达,就需要“抄清”了。并且,越往下传达,除特别要求外,一般要隐去上级领导的姓名,用“省(市)主要领导批示”等。在这个过程中,批示内容要逐级保密,各下级部门不得擅自复印和留存批示件副本。
拟同意与同意法律上的区别如下: 1、意思不同。拟同意主观上已经同意,但是还得等到上级同意后才能最后同意;同意跟别人的想法相似,与别人的意见相同; 2、使用情况不同。拟同意使用具有较为严格的职责限定;同意,主体对某一事件或问题的处理若有决定权。一、合同的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总之,拟同意有同意的倾向,没有真正的同意,需要进一步确认,否则在法律上就不能生效。在办理公文的过程中,经常看到领导签文件、地方签文件、地方签文件。提议的同意书通常是在正式场合或正式材料或书面文件中提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