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谈不上合同有效与无效的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同步的。
(2)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均可以由有过失的当事人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3)在构成要素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均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其回答的问题是“有没有某一合同存在”。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并不融入回答人的主观判断,而合同的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回答的问题是“已经存在的某一合同是否能获得法律的包会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获得法律保护”,反映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是法律认可或不认可当事人的意思的结果。在对合同效力判断的过程中,要引入判断者的主观感情和价值因素,从而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
(2)合同有效性的欠缺,是可以弥补的,而合同成立要素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它说明一个合同并不存在,讨论其效力问题,缺乏起码的基础。
(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可以不同。在附近延缓条件或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不马上生效,成立与生效之间,存在时间差。
(4)二者对意思表示要求的侧重点不同,合同的成立仅要求意思表示在形式上达成一致,而不管意思表示本身的质量,而合同的生效则特别关注意思表示的质量,瑕疵意思表示将严重影响合同的效力。
(5)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有过失的当事人会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合同成立与否,法院不会主动干预,只有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时,法院才会对合同的成立与否作出判断;合同无效,不仅会产生缔约上的责任,还会产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仅私法干预,而且公法也可能干预,如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再如我国刑法规定,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可根据情节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双方之间欲订立一项有效合同时,必须根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方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正确理解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有效合同的有机结合的两个方面。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因此,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两者之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
2、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而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4、合同不成立,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当未形成合同时,不会引起国家行政干预。而对于合同无效问题,如果属于合同内容违法时,即使当事人不作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也会作出干预。
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
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问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而合同生效的确认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成立的判断侧重于对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如果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来,那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则无法判断。
2.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
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两者虽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
即使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诈、胁迫,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进一步的探讨。此外,国家对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强调当事人合意,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因而,对于合同不成立,国家不会主动干预。但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就远非当事人的自由意思所能决定。合同的生效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反映了立法者对合同的干预。因此,对于无效合同,国家会主动进行干预。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
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通常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只需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理由如下: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它的一般成立要件只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其分析对象只是行为构成要素。意思表示一项就已足矣。有学者认为,合同不能没有行为人,而且可能有多个行为人。但不能忘了的是,只有人才能作出意思表示,没有行为人就没有意思表示,明确了意思表示要素,行为人就已经确定。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
①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这是毋庸置疑的。
②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用语上往往表现为“禁止、必须、不得”等等,它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违反。
④形式合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涉及到当事人如果没有采用一定的形式,那合同是无效还是不成立?有人认为形式要件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人认为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还有人认为应具体分析,根据合同的性质作不同的区分。
有些合同,虽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又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书面形式更多的是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而出现。有些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批才能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还有些合同,虽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其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一般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无效的合同与被撤销的合同的无效溯及时间也必然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有关。如《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把无效的溯及时间和成立时间紧密联系起来,而无所谓生效时间。如果不把成立和生效区分开来,无效的溯及时间就无从确定。
5.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不具备成立要件,产生的是不成立的后果。合同不具备生效要件,则产生无效等后果。合同如果缺乏某些条款或形式欠缺而不成立,当事人可以通过补正或者实际履行使合同成立。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补正措施,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表现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而言,无效标志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合同无效由于国家的干预,有过失一方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6.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的解释方法使之成立,而对合同的效力而言,则不存在适用合同解释方法以使无效的合同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时,法院为避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努力全部落空,在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来弥补合同成立中的部分缺陷。这是从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减少合同的交易成本角度考虑的。合同的生效与否是国家法律评价的结果,反映的是国家对合同的干预,是一种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因此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使本属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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