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出资创办公司,法律规定了可以出资的范围有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主要是指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能进行自由转让,所以不能直接出资创办公司。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村集体拥有一块集体土地,某企业欲与甲村合作,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资创办公司。然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该合作未能达成。
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某集体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后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遭遇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公司发展受阻。
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创办公司这一问题上,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像其他符合规定的资产那样直接用于出资。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若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不仅可能导致合作或公司运营受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后续的法律纠纷。企业和集体在涉及此类事务时,务必提前了解清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