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原则。当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满意法院的判决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上诉。那么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指哪些?
一、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指哪些
(一)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二)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三)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四)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五)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六)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
但是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属过轻,需要改判的,则可以作出比原判决重的刑罚。这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有两个来源: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
三、什么是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重新审判改变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期望第二审法院通过审理予以减刑或者从轻定罪或者宣告无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诉后,第二审法院通过重新审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罚,则有违上诉人上诉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诉人在上诉时的思想顾虑;甚至不敢提出上诉,即使明知第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惧怕第二审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罚,而放弃这一诉讼权利。
通过上文可知,上诉“不加刑”原则中的“不加刑”指的是同种刑种不得增加,主刑上增加附加刑、改判较重刑罚、改变刑罚执行方式,增加数罪并罚宣告刑、加重共同犯罪中其他人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