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2、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上述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5、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交易所对私募债券的发行及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企事业法人和合伙企业、QFII和RQFII、社保年金以及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能参与私募债券买卖,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受合格投资者范围的限制,可以参与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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